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06-17 点击数:

学位〔201917


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修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现将修订后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2019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2019年修订)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63


附件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2019年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其组成、任务、运行与管理适用本工作规程。


第三条 教指委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置的专业学位类别组建,是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相应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和交流合作的专业组织。


教指委经批准可设立若干分委员会。


第四条 教指委一般由1535人组成;设立分委员会的教指委,委员人数不得超过50人。


第五条 教指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6名,秘书长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秘书长。


第六条 教指委由有关主管部门、行业、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学位授予单位推荐的专家和负责人组成。教指委委员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聘任(均系兼职),受聘者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七条 教指委委员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履职尽责,谨遵学术规范,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以严谨、科学、负责的态度,按时完成教指委的各项工作任务,不得以教指委委员的身份从事与教指委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教指委委员每届任期5年,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聘任期间不宜继续担任教指委委员的,应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解聘。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以及非高校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动需要调整的,由原推荐单位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调整申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后,集中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教指委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教指委的工作机构,负责教指委的日常工作。


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条 教指委承担以下任务:


(一)研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制订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服务国家需求,大力培养高层次、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整体水平;


(二)研究并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选拔机制改革和培养体系建设,制订和修订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学位基本要求,指导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建设和学位论文工作等;


(三)研究并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加强与行业实务部门的联系,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推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的衔接认证工作;


(四)对新增、调整、撤销专业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并提出审核意见,组织开展专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质量监测和专项检查等工作;


(五)就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状况、教育质量、社会需求等开展调查、监测、分析和研究,并向主管部门、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供咨询建议;


(六)组织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提高办学水平;


(七)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宣传与引导,提高信息化服务和管理水平;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教指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专项工作会议。


第十二条 教指委表决可采取会议投票、会议举手表决、实名通讯表决等方式。对重要事项表决前,应召开会议充分酝酿讨论。


参加表决的人数须达到全体教指委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结果有效;获得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且同意人数达到教指委全体委员数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表决结果通过。


第十三条 教指委委员所在单位,应支持教指委委员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并视情计入工作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教指委秘书处所在单位,应设专职管理岗位,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保证教指委及其秘书处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教指委的经费来源为:


(一)有关部门专项拨款;


(二)有关机构和个人的赞助、捐赠;


(三)其他合理经费来源。


第十六条 教指委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会员费、年费、工作经费等。教指委应当建立完善的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经费。


第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教指委经费的预算、使用和决算,经费接受秘书处所在单位审计。


秘书处应每年向教指委全体会议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由教指委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教指委根据本工作规程,制订章程及工作细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修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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