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研究生“三台”奖学金 评审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3-09-2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锐意创新,全面提高研究生科研创新素质,提升研究生教育竞争力,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在学制期内的我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三台”两字取自学校百年办学源头“三台中学堂简易师范科”。设立研究生“三台”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创新能力强、综合表现突出、对学校或社会做出显著贡献的毕业年级研究生,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毕业生人数的10%,奖励标准为20000/生。

第四条 研究生“三台”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综合表现突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对学校或社会做出显著贡献。

(二)具体条件

1.获得校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或获得“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等校级及以上荣誉奖励;

2.在精神文明、学术研究、科技创新、各类竞赛等某一方面有特别突出的成绩,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某一方面有实际行动,产生重大积极影响的;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期刊级别以论文发表时《台州学院期刊定级标准》或学校相关规定为准;或以第一(主编)、第二作者(副主编)出版学术专著;

3)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得国家专利;或荣获市厅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4)在实践成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作为主要成员提交的咨询报告(研究报告)产生重大影响或被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肯定性批示);

5)在学科竞赛、文体竞赛、创新创业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在专业类文体竞赛中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在创新创业中有突出贡献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6)在其它方面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或为学校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五条 参评成果应与所学专业相关,第一署名单位须为台州学院,国内刊物以见刊日期为准,国外刊物以网络见刊日期为准;各类奖项以正式文件、奖励证书为准;获得政府部门批示、表彰或被采纳的以政府部门公章认定为准;各学院认定的学科权威会议、竞赛、成果类奖项应在学院评奖细则中明确。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三台”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未按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分要求者;

(四)课程考核或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等培养环节考核不合格者(补考通过不能参评);

(五)在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

(六)在评奖流程完成前毕业离校者;

(七)恶意拖欠学费者或国家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者;

(八)存在其它损害学校声誉的不当行为者。

第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三台”奖学金的名额、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八条 研究生“三台”奖学金于每年秋季学期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严格考核、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九条 校研究生奖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研究生“三台”奖学金评审办法、分配名额、审定获奖名单等工作,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全校评审工作,指导、检查“三台”奖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条 各学院研究生奖助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制订本学院研究生“三台”奖学金的评审实施细则,负责学院“三台”奖学金的申请组织、材料审核、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三台”奖学金申请表格,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学院初评。学院研究生奖助评审工作小组根据指标数,对申请“三台”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评,鼓励设置公开答辩环节。评审结果应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学校复核。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研究生工作部)对各培养学院报送的初评结果进行复核,并提交校研究生奖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申诉处理。研究生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奖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五)表彰奖励。学校对获得者予以表彰,发放奖学金和获奖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培养学院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评审细则,并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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