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9-0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培生)的日常管理,提高联培生的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事业和学位点建设的快速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联培生指我校在职在编教师被其它研究生培养单位聘任,作为其校外导师参与培养的研究生。

第三条 联培生导师需经研究生招生单位遴选并发文(或颁发聘书)确认其导师资格,或由研究生招生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出具导师资格证明和联合培养证明,并明确导师排名。

第四条 在学校学位点发展布局规划内的培育点,可按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招收一定数量相同或相近学科的联培生。

第二章 联培生管理

第五条生应认真遵守国家、省、学籍单位及我校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联培生的入校登记与住宿协调、毕业离校审核、材料归档等工作。导师是联培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指导等工作。导师所在二级学院为联培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开展研究创造条件,落实联培生实验场所,督促联培生遵守科研活动中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 联培生须取得招生单位学籍、完成学分修学之后到我校办理联培手续,且在我校培养期限不长于2年,超过培养年限的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因学业原因延迟毕业需继续在我校学习的,须提交申请,由导师签字,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审批后,方可继续留校学习,并由后勤服务管理处统一安排住宿。

第八条 联培生来校报到前先提交入学申请,如实提供个人相关信息、学信网学籍验证报告(或录取通知书扫描件)、招生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出具的联培证明(需明确导师排名),经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方可来校报到。联培生来校报到时,将签字盖章的《台州学院联合培养生入学登记表》、招生单位出具的联培证明、学信网学籍验证报告(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递交学科处存档,凭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开具的证明到后勤服务管理处统一办理住宿、校园一卡通等手续。

第九条 学校按现有条件为联培生安排住宿。住宿费、水电费等费用按我校相关规定收取。

第十条 联培生学位论文应按要求署我校导师姓名。联培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取得的其它成果,如系我校导师指导下取得,应署我校导师姓名及单位名称。

第十一条 联培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1个月内,向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提交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论文等复印件,经导师确认,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审核后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包括归还所借仪器、设备,注销校园一卡通,退宿离校等)。

第十二条 学校不承担联培生的医疗、保险等责任,若导师与招生单位另有协议约定的,由导师自行负责落实。

第三章 联培生导师管理

第十三条 教师获得学位授予单位的研究生导师聘书或批准文件后,须将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交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审核备案,学校承认其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十四条 联培生导师要为人师表,关心和爱护学生,注重对联培生的思想政治、安全、学术道德与学术诚信教育。加强对联培生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的指导、审核,确保学生培养质量。

第十五条 联培生导师须及时督促毕业联培生向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提交相关毕业材料并协同联培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十六条 因联培生导师或学生本人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联培协议的,由导师向学科处报备,联培生及导师不再享受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导师或指导的联培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学术不端等行为,学校有权不予办理或终止联培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91日起开始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与学校签订联培协议或已办理联培手续的联培生,按《台州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台学院发〔201874)执行。

第十九条 自符合《台州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台学院发〔201874)文件规定的所有联培生毕业后,该文件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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