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校学科建设步伐,培育一支合格的研究生导师队伍,为申报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创造条件,学校鼓励有条件的教师到研究生学位授予单位担任兼职研究生导师,联合培养研究生。为进一步规范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联合培养研究生是指我校教师被其它研究生学位授予单位聘任,担任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联合培养的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第一导师”是指学生毕业论文封面署名排名第一的导师,“第二导师”是指学生毕业论文封面署名排名第二的导师,署名以中国知网学位论文数据库最终上传版本为准。
第二章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
第四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应认真遵守国家、省、学位授予单位及我校相关规定。
第五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其管理工作由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科研处”)统筹,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所依托二级学院要为研究生开展课题研究创造条件,协助研究生完成助教经历等相关实践环节要求,落实研究生实验场所,督促研究生遵守科研活动中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来校学习,应填写《台州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来校学习申请表》,由我校指导教师提前一个月向所依托二级学院或高等研究院提出申请,并报科研处审批。研究生到校后,应填写《台州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报到登记表》,到校科研处报到,并凭科研处开具的介绍信办理住宿、校园一卡通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学校按现有条件为研究生提供住宿,免收住宿费。水电费等费用按相关规定收取。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自行安排校外住宿。
第八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学习期间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应经导师批准。若因事因病请假则须向导师请假,并按研究生培养单位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学位论文应按要求署名我校导师姓名及单位名称。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取得的其它成果,如系我校导师指导下取得,应署名我校指导教师及单位名称。该成果若以我校为第一单位、在校研究生为第一作者,达到台州学院科研精品奖励的标准,可按《台州学院科研业绩激励办法》(台学院发〔2018〕70号)奖励标准的0.5倍给予研究生奖励。
第十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一个月内应向导师提交学习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学位证书等复印件各两份(一份由导师报科研处备案),填写《台州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离校审批表》,由导师签署意见后到各相关部门办理好毕业离校手续(包括归还所借仪器、设备,注销校园一卡通,退宿离校等)。
第十一条 学校不承担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医疗、保险等责任。
第三章 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二级学院、学科应积极组织或推荐符合相关条件的教师参与其它研究生学位授予单位的导师遴选。教师获得学位授予单位的研究生导师聘书或批准文件后,须将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交科研处备案,学校承认其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十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应遵守受聘单位研究生导师的有关规定,对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要加强与学位授予单位的联系,根据学位授予单位的管理要求,积极参与制(修)订研究生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制订工作计划和论文选题,尽力做好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确保论文质量。
第十四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要为人师表,关心和爱护学生,注重对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引导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要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对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特别是要重视加强对研究生科研过程中的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研究生公开发表论文和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过程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应当进行指导、审核。
第十六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须在研究生毕业后一个月内,向科研处提交研究生学习期间发表的成果、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学位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第四章 联合培养研究生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由我校与研究生学位授予单位签订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规定由我校承担联合培养研究生培养经费的,学校与第一导师分别承担50%。其它由导师个人或二级学院与研究生学位授予单位签订的协议规定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培养经费,除有特殊约定外,由导师个人或二级学院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开展毕业论文工作期间,学校补助第一导师一定的培养经费,具体标准为:每位硕士生的培养费用,文科类2000元/人·年,理科类6000元/人·年;每位博士生的培养费用,文科类3000元/人·年,理科类9000元/人·年。每位研究生的培养经费发放不超过2个学年。在职学习的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经费不予发放。联合培养研究生校拨培养经费由导师在每学年初提出申请,经科研处审核后以经费卡的形式发放。研究生培养经费的申请要真实,科研处将定期核查研究生在校学习情况,对于弄虚作假的,一旦查实,将停发该导师所有研究生培养经费。联合培养研究生培养经费专款专用。主要支出范围:研究生生活津贴、实验耗材、图书资料、会议差旅、印刷费、版面费及论文答辩等。联合研究生培养经费的使用遵循结余留用原则,未使用完的经费,可累积到下一届学生使用。
第十九条 联合培养学生的生活补贴标准由导师根据联合培养协议自行决定,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学校将予以1:1配套(最高不超过500/元)。学校给予每位研究生的生活补贴发放不超过2个学年。导师发放的生活补贴可在学校下拔的联合研究生培养经费中开支,不足部分由导师科研经费承担。如学校、二级学院及导师与研究生学位授予单位签订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中需承担的其它相关费用,由导师自行解决。
第二十条 学校将给予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一定的工作量补助:博士生第一导师为60学时/人·年,每生最多不超过120学时;硕士生第一导师为40学时人·年,每生最多不超过80学时;若当年学生未正常毕业,则该年度的学时补助取消,待学生正常毕业时再计算。学校按上述标准的1/5分别给予在职学习的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第一、第二导师工作量补贴。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量可用作抵扣当年本科生教学工作量,超出部分在每学年末按教授(100元/学时)、副教授(80元/学时)补贴发放。超出工作量只作为岗聘、职称评定之用,不再领取绩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因研究生导师个人原因或学生本人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联合培养协议,或是学生学位论文中未按要求署名我校导师及单位名称的,学校将中止各类经费的下拨,已下拔的各项经费将由科研处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级联合培养研究生开始实行,原在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生活津贴、导师工作量补贴按《台州学院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暂行办法》(台学院发〔2005〕55号)执行,该文件执行完毕后自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