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荣誉称号评定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3-09-2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完善对品学兼优研究生的评选和奖励,激励在校研究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荣誉称号的类别

(一)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三台”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

(二)研究生荣誉称号包括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等。

第二章 研究生奖学金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综合素质优异的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其评定根据学校相关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全面惠及、激励导向”的原则,分别对一年级研究生和二、三年级研究生采取不同的学业奖学金政策。其评定根据学校相关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条 研究生“三台”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创新能力强、综合表现突出、对学校或社会做出显著贡献的毕业年级研究生。奖励标准为20000/生。其评定根据学校相关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条 研究生专项奖学金

(一)“科研之星”奖励:用于奖励在科学研究、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其评定根据学校相关实施办法执行。

(二)社会奖学金:具体名称、奖励额度、评审办法等由设奖单位和我校协商决定,费用由设奖单位承担。学校鼓励各学院积极争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设立院级研究生社会奖学金。其评选办法、奖励标准按照各专项奖学金章程执行。

第三章 研究生荣誉称号

第八条 研究生荣誉称号授予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学习勤奋刻苦,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身心健康;

(四)在研究生就读期间取得规定的业绩或成果。

第九条 评选学年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研究生荣誉称号申请资格:

(一)在参评学年或评选工作周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以及处于学校纪律处分期限内尚未解除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研究生课程考试不及格或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不及格;

(四)由于个人原因休学、保留学籍、延期毕业者。

第十条 三好研究生

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10月份评定,用以表彰身心健康、品学兼优、综合素质高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研究生。

(一)评选对象和比例

评选对象为全校在籍注册的二、三年级全日制研究生,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的10%

(二)授予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三好研究生申请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校学习时间处于基本学习年限内,且在校注册满一年;

2.学习成绩出色,当年获得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

3.综合测评成绩在学院同年级学科(专业)学生中排名前30%

第十一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

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10月份评定,用以表彰具有较强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并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研究生干部。

(一)评选对象和比例

评选对象为担任研究生会(校、院两级)、学生社团、党支部、团支部干部和班委的二、三年级研究生。

优秀研究生干部推荐比例,一般不超过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的5%;在校研究生会和各类学生社团中担任职务的研究生干部,每学年单独评选优秀研究生干部3-5名。

(二)授予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优秀研究生干部申请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校学习时间处于基本学习年限内,且担任校、院各级研究生干部1届及以上;

2.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任劳任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组织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工作成效明显;

3.综合测评成绩在学院同年级学科(专业)学生中排名前50%

第十二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

(一)评选对象和比例

评选对象为全校应届毕业研究生。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应届毕业研究生人数的10%;省级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比例及具体要求以浙江省教育厅每年发布的评选文件为准。

(二)授予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优秀毕业研究生申请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校期间无补考、重修课程,修满规定学分,综合测评成绩在学院同年级学科(专业)学生中排名前30%(以各学年综合测评分的平均值排名为准);

2.评选“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要求在规定学制内,至少获得1次(项)校一等、二等学业奖学金或荣誉称号(校级及以上级别的“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评选“省级优秀毕业研究生”要求在规定学制内,至少获得2次(项)及以上的校一等、二等学业奖学金或荣誉称号(校级及以上级别的“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三)具备上述授予条件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评为优秀毕业研究生:

1.在权威期刊发表过学术论文(期刊定级由学校科技部门认定,应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者为第二作者)

2.在省、部级及以上与专业相关的重要比赛或竞赛中获得一、二等奖或一、二、三名,集体项目有排名的国家级取前五名、省部级取前三名;

3.在社会活动中,有突出先进事迹,受到过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表彰或其他奖励;

4.经认定的其它突出表现或突出贡献,如取得重要科技发明成果并经有关机构鉴定;参与导师的产学研重大科研专项课题并发挥重要作用;服务企业的技术进步做出重要贡献,或在工程项目中取得重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等。

(四)本条若存在与省教育厅当年评选要求不一致的事项,以当年省教育厅相关文件和通知精神为准。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三条 组织领导

(一)校研究生奖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负责对有关研究生奖学金、荣誉称号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领导,全面统筹、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评定和管理工作。

(二)培养学院研究生奖助评审工作小组

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评审工作小组,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研究生教育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等组成,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审实施细则制订、申请组织、初步评审以及本学院公示期间的异议裁决等工作。各学院应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在全院范围内公布后,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四条 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它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不得利用评审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成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五条 评选程序

研究生奖学金、荣誉称号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择优推荐”的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严惩弄虚作假。

(一)评选动员。学校公布各类研究生奖学金、荣誉称号的奖项目录、名额,下达相关评选工作通知;学院向全体参评研究生公布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的名额和评选条件,并提出评选工作要求。

(二)个人申请。符合评审条件的研究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表和支撑材料(学术论文、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学院初评。学院研究生奖助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初评,评选结果须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遇学生对评审结果或过程有异议的应进行复议,并及时给予反馈。无异议后将初评名单及材料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研究生工作部)。

(四)学校评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研究生工作部)对各类研究生奖学金、荣誉称号申请材料审核后,提交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对审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进行表彰。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获得研究生奖学金的研究生,由学校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获得荣誉称号的研究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研究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加强研究生奖学金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若发现存在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撤销相关荣誉称号,追回相应数额的奖金,并视情节轻重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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