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强化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育人功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报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国家财政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二年级及以上的硕士研究生需获得校一等、二等学业奖学金;
(五)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读研期间公开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取得较高水平科研成果;在社会服务、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等活动或相关专业领域取得公认的显著业绩。
第五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应更加注重考察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更加突出体现科研创新能力的高水平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考虑:
(一)在D4类及以上学术期刊正式发表论文,期刊级别以论文发表当年执行的《台州学院期刊定级标准》或学校相关规定为准;
(二)在国内重要出版社出版专著、编著、译著和教材等;
(三)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四)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
(五)获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团队排名前3);
(六)在道德风尚、科学研究、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得到社会广泛认可,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
第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应注重考察研究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考虑: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中任意一项;
(二)专业实践研究成果获得地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及以上部门批示、表彰或被采纳。
第七条 参评成果应与所学专业相关,第一署名单位须为台州学院,原则上研究生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导师第一作者也可参评,但在同等情况下,研究生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优先考虑;国内刊物以纸质见刊日期为准,国外刊物以网络见刊日期为准;各类奖项以正式文件、奖励证书为准,团队获奖项目研究生须为评奖证书或佐证材料完成人中排名前三位;获得政府部门批示、表彰或被采纳的以政府部门公章认定为准;各学院认定的学科权威会议、竞赛、成果类奖项应在学院评奖细则中明确;所有参评成果应在评奖当学年(8月31日前)刊印、收录、授权或获奖。
第八条 在参评学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学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或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不及格;
(四)因私出国(境)、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公派出国留学或参与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五)延期毕业者。
第九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同时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研究生奖励政策资助。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十条 各学院在遵循基本申请条件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和具体申报条件。对于二、三年级的研究生,应从学业成绩、科研能力、德育表现以及社会实践等多方面综合考量。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名额分配
第十一条 校研究生奖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为校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机构,负责制订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和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包括制订每年评审工作实施计划、统一上报、评审材料保管等。
第十二条 各学院研究生奖助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实施细则制订、申请组织、初步评审、材料报送等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秋季学期评审一次。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学科建设水平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制订名额分配方案。在分配名额时,学校有权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学科、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四条 研究生培养学院按照本办法对参评者进行审核把关,择优评选。如因满足评审条件人数少于初次分配名额,造成本学院评选不足的,余下名额由学校收回,提交校研究生奖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二次分配。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 参评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台州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各学院研究生奖助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评审时,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实际采取等额评审或差额评审。评审原则上采用实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评审工作小组全体成员半数以上的,方能当选。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导向作用,鼓励学院在初选期间增加公开答辩环节。
第十七条 学院研究生奖助评审工作小组确定拟推荐名单后,应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奖学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按要求在规定日期前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证书,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按照评审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评审工作。评审过程中若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以及学校认定的其它情况等,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奖学金的参评资格。对已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撤消其所得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本项工作的单位或部门,若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作假等违规情况,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涉及评选结果的,应宣布结果无效并重新组织评选。
第二十二条 鼓励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把奖学金用于提高学科和科研能力上,反对铺张浪费、请客挥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报条件、评选标准、评审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学院实施细则应以文件形式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