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浙财教〔2014〕3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资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非定向在读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学校将根据省、市财政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动态调整而适时调整。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在规定基本学制年限内发放,实行动态管理。硕士研究生入学后,按600元/月·生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发放10个月。
第五条 研究生培养学院每月核对学校提供的国家助学金发放基础名单,根据当月实际情况将本学院调整发放名单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研究生工作部)审批,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后统一发放。
第六条 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四)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有学术发展潜力;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七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可同时获得国家及学校其它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奖励和资助。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在下列情况下作出调整:
(一)学籍异动情况
1.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发放国家助学金,自正式入学后开始发放;
2.未办理注册手续的研究生,暂停国家助学金发放,待注册后,再予以补发;
3.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按规定学制计算剩余资助月份;
4.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或因其它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学籍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5.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6.提前毕业的研究生,自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国家助学金。
(二)其它情况
1.所转档案不符合学校招生管理规定的研究生,不发放国家助学金,自全部档案材料转入学校之日起开始发放;
2.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助学金暂停发放,从缴清费用之月起重新发放,停发的国家助学金不再补发;
3.因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处分期间停发国家助学金;
4.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并追缴已经发放的国家助学金,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等,并接受学校主管机关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