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进一步加强立德树人和实践育人体系建设,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提升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工作(以下简称“三助”)的管理规范,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非定向在读研究生。所有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均可通过申请、竞聘等方式获得“三助”岗位。
第三条 “三助”工作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研究生工作部)牵头,会同相关学院、部门共同开展。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制订研究生“三助”工作相关规章制度,统筹、协调工作的开展与实施;设岗单位负责岗位设置、聘任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重在培养的原则。“三助”岗位津贴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参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须政治思想素质良好,品行端正,责任心强,学有余力。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计划完成,研究生参加“三助”工作,须征得导师同意。每位研究生不能同时应聘助教和助管两个岗位。定向培养研究生不得申请由学校提供津贴的“三助”岗位。
第六条 延长学习年限者不得申请“三助”岗位。课程考核不合格或在读期间受到违纪处分的研究生,一学期内不得从事助教、助管工作,聘任期间受到违纪处分的研究生取消聘任资格。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三助”岗位设置由学校统一部署,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研究生工作部)应会同学院和相关部门组织、分配和监督。
(一)助教岗位面向学校开设的本科和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需要设置,具体以教务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研究生工作部)认定的课程为准。其中,本科生课程助教由教务处组织实施,硕士生课程助教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研究生工作部)组织实施。
(二)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导师依据研究生参与导师课题任务及其它相关科研工作需求进行设置。原则上要求研究生导师须为本人指导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设置“助研”岗位。对不设“助研”岗位的研究生导师,学校将调整该学位点下一年度的研究生招生计划。
(三)助管岗位面向职能部门、研究生培养学院、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平台设置。
1.职能部门助管岗位由部门提出申请,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研究生工作部)根据经费情况统筹设置,临时短期聘用助管须经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研究生工作部)同意后,方可设置。
2.研究生培养学院、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平台的助管岗位由所在学院设置。
第八条 “三助”岗位数量,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当年学校财政预算情况总体掌握,结合各学院、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配。学校鼓励学院和导师自筹经费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
第九条 “三助”岗位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应适宜研究生承担,不得设置以下几种岗位:
(一)影响研究生学习、科研和身心健康的;
(二)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需研究生承担主体安全责任的;
(四)敏感岗位、涉密岗位、危险岗位等特殊岗位。
第四章 岗位聘任与培训
第十条 根据研究生学业实际,助教岗位以聘任优秀研究生为主;助研岗位面向一至三年级硕士研究生(不包括延期毕业研究生),岗位数量覆盖全体全日制非定向在读研究生;助管岗位以聘任一、二年级硕士研究生为主。同等条件下,助教、助管岗位的聘任优先考虑经过学校认定的研究生资助对象。
第十一条 “三助”岗位的申请与聘任程序
(一)助教按学期聘任,助研、助管按学年聘任。
(二)各学院、部门制订“三助”岗位聘用计划,将岗位需求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研究生工作部)审批。
(三)每学年(学期)开学初,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研究生工作部)公布“三助”岗位的设置数量、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应聘条件、选聘标准、考核方式、岗位津贴等信息。
(四)具备条件的研究生申请“三助”岗位,需经导师同意,认真填写应聘材料,向设岗单位提出申请。
(五)设岗单位对申请学生进行遴选,必要时可组织面试,确定聘用人员后,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汇总后公布。
第十二条 “三助”岗位的聘任不受学科、专业限制,除助教须有相应的学科、专业背景外,学校鼓励对其余岗位实行跨学科、跨学院公开招聘。
第十三条 参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经聘用后,在正式上岗前须接受岗位培训。设岗单位应根据岗位工作要求,自行组织分类指导与培训。
助教岗位应给予有关基本技能、基本知识的培训,明确设岗教师对助教研究生的指导责任和指导要求;助研岗位应要求导师按照因材施教原则,合理安排助研研究生的工作内容,加强科学方法指导和研究能力培养;助管岗位应安排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加以指导。
第五章 岗位职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助教的岗位职责是承担作业批改、辅导答疑、课堂签到;收集教学资料,配合做好教学准备工作;参与研讨式教学、案例教学的组织工作以及完成主讲教师布置的与教学相关的其它教辅工作。助教不可以代替设岗教师授课、监考、阅卷、录入成绩。
第十五条 助研的岗位职责是承担导师分配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等工作。导师应提供必要的科研工作支撑条件,保证研究生接受全面、系统的科研训练。
第十六条 助管的岗位职责是担任各学院、部门的行政和实验室管理的辅助工作,以及辅助完成学校、学院研究生思政、事务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内容由设岗单位自行确定。设岗单位在安排工作内容时,应充分重视对研究生责任意识、工作能力、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的培养。
第十七条 受聘研究生本人因故不再担任“三助”工作的,须提前1个月向设岗单位或设岗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岗单位或教师同意后,可以退岗,次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第十八条 研究生担任“三助”岗位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设岗单位有权将其解聘,当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二)不能胜任岗位要求;
(三)对岗位工作不认真负责;
(四)其它不适合继续承担“三助”工作的情况。
第十九条 “三助”岗位考核一般按聘期(学期或学年)进行。各设岗单位应结合岗位工作性质,制订考核办法,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布后,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研究生工作部)备案。考核办法的制订应按照工作量与工作质量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饱和度、工作完成质量、学生评价等方面。
(一)助教岗位考核一般由设岗课程所在学院听取该课程主讲老师和听课学生的意见后给予评定。
(二)助研岗位考核由导师根据研究生科研工作态度、成果产出情况和工作量给予评定。
(三)助管岗位考核由设岗单位根据研究生工作表现和业务绩效给予评定。
第二十条 设岗单位对研究生的实际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类别确定,并将考核汇总情况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研究生工作部)备案。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下一学年不再具备应聘资格。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参加“三助”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可作为奖学金评定的参考因素。各学院要将研究生“三助”工作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有机结合。
第六章 岗位津贴
第二十二条 “三助”岗位津贴标准和发放要求
(一)助教:岗位津贴标准为2000元/学期·生,每周实际教学工作量不低于6个学时,岗位津贴按学期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
(二)助研:岗位津贴标准为600元/月·生,具体工作量由导师根据研究生助研工作实际确定,一年10个月计发,按月发放。
(三)助管:岗位津贴标准400-600元/月·生,每月工作量不少于30小时,一年10个月计发,按月发放。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实行专款专用,其中“助研”津贴由导师支付,“助教”和“助管”津贴由设岗单位按规定标准造表,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研究生工作部)核发。
第二十四条 “三助”岗位津贴直接划入完成“三助”工作研究生的银行卡中,学校在发放“三助”津贴时,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代为扣除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除学校公布的岗位设置计划外,各学院、部门需另行设立岗位的,津贴由设岗单位自行解决,津贴标准可参照校级标准和学生具体工作量自行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